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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试行)

2025年06月05日 17:57  点击:[]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增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履职尽责的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基金会活力,推动基金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的通知》(苏社管20253 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须在理事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述职内容

对述职期内履职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对组织发展前景进行展望和规划。内容详实,实事求是,一般包括且不限于:

(一)规范化建设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管理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二)作用发挥与绩效:工作思路、业务进展、财务状况、取得成绩等

(三)问题与改进方向:问题与挑战分析、应对举措、风险控制、未来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

第四条 述职报告的要求

(一)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二)述职报告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述职须经理事成员质询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面向理事会成员公开,会后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记录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第六条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由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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