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理财是指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债券、基金、股权等投资理财工具对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策划、管理和配置,达到保值增值目的,从而加速资产增长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投资理财原则
第三条 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投资理财的经济活动应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程序性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理财应遵循分散投资的原则、理性投资的原则,不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不向国外理财机构投资。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应征得捐赠人认可,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章 投资理财范围与配置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内货币市场需求和收益率情况,理财的资金可按适当配置投向以下项目和范围:
(一) 国债;
(二) 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
(三) 固定收益类上市债券、基金、有政府背景的信托项目;
(四) 委托专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
(五) 投资董事单位、校友企业。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决策审批
第八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第九条 财务部从专业化角度咨询资金运作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负责审议表决投资理财建议方案。
第十条 财务部具体负责投资理财的组织实施。其中大额资金的转移和投资,按照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大额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审议投资实施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监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稳健为基本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投资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由于相对稳健,风险控制规范,暂不要求担保。委托专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的项目,投资单位或校友企业,由于风险较高,必须有足够的担保。
第十三条 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与投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系,做好投资项目的跟踪与监管,有效防控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