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理重大事项,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修改章程;变更登记;理事会换届工作;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设立;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涉外活动;突发事件等。
第二条 基金会修改章程,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
第三条 基金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等都应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
第四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厅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备案。
第五条 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同时,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
第七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书,向理事会报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等涉外活动,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秘书处、理事会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严格按批复意见处理。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淮阴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3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