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该公开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开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1.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秘书长简历等;
2.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3.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4.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6.其它可以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内部工作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5.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第1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重大捐赠活动,应当公布捐赠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在捐赠项目持续期间和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开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开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十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网站、报刊、微信等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信息公开文件经秘书处呈相关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开;同时对已公开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