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使基金会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志愿贡献自己的爱心、智慧和力量,在没有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我会开展公益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分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志愿者和社会人士志愿者两种。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凡申请加入志愿者队伍者,须填写相关申请表,由办公室根据有关程序予以选拔和确定。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开展的活动项目由办公室安排确定。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1、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的权利;
2、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得到人身安全保障的权利;
3、对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帮助志愿者组织介绍、动员在校学生或社会爱心人士加入志愿者队伍的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应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原则,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
第七条 志愿者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滥用工作权利,不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谋求个人私利。
第八条 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作出的承诺,按工作或活动项目规定的时间,按时工作,不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 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根据基金会的事务情况确定。其主要工作是协助基金会开展相关信息的查询、整理和电脑输入及来宾的接侍、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存档、捐赠人和潜在捐赠人的日常联络、参与基金会开展的各种大型活动的服务等。
第十条 社会人士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开展的活动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志愿者工作时需在工作记录上签到。志愿活动结束后,书面工作记录需交给志愿者负责人,并由其分类统计、整理好后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对于在参加公益活动或从事公益服务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志愿者,基金会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