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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校友微信群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1月12日 09:37 郭巧会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淮阴工学院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信息交流,打造健康服务资讯平台,保障校友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淮阴工学院校友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阴工学院校友微信群是全体成员共同弘扬母校精神、深厚校友情谊、交流学习提高、服务凝聚发展的平台,应始终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阴工学院校友总会、地方校友联谊会以及行业校友分会等(以下简称“各分会”)所有官方校友微信群。

第四条 校友微信群的建立

(一)已经建立并正常运行的校友微信群,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进行审核、整改、认证及备案,并报校友总会秘书处备案。

(二)建立新的校友微信群,须由各分会(含筹)向淮阴工学院校友总会提出申请,经校友总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建立。

(三)校友微信群应当以统一格式命名,命名格式为:淮阴工学院+地名(或行业)+校友联谊会+群序号(阿拉伯数字)+群,例如:“淮阴工学院淮安校友联谊会1群”。

第五条 校友微信群管理

微信群管理本着“依法依规、专人监管、要事报备、及时处置”的原则。实行群主负责制,群主由各分会会长、秘书长或者会长授权的(授权范围仅限理事会主要成员)校友担任,群主可指定若干成员共同组成该群管理团队,负责微信群的通知发布和日常管理。

(一)已建立校友组织的地区,群主及管理员由当地校友组织确定,并报校友总会秘书处备案;未建立校友组织的地区,群主及管理员由建立者或者热心校友担任,并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报备。

(二)群主及管理员应加强对群成员的管理。群主及管理员不能经常上网履职的,应视情况选取能经常上网且热心校友工作的成员为群主或者管理员,也可以将校友总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设为管理员。

(三)群主及管理员如需变更调整的,在向校友总会秘书处申请报备后,方可将群主或者管理员权限转给接任者,不得私自转让。

(四)群主及管理员应核实校友身份,并要求群内成员按要求修改群昵称,以便大家相互了解和监督,对不符合群成员身份者和拒不修改群昵称者予以清理出群。

(五)校友微信群实行实名制管理。校友命名方式为“年级(✱✱级/✱✱届)+专业+姓名”,例如:00级/04届自动化-艾淮工;学校老师命名方式为“所在单位或部门+姓名”,例如:✱✱学院/✱✱部门(对外联络与合作处)-艾淮工。微信群原则上仅限在当地工作和生活的校友、部分学校领导、老师和工作人员加入。

(六)校友总会秘书处行使监督权,各分会微信群必须有校友总会工作人员入群,负责对群内发布的信息及群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六条 管理人员职责

(一)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入群审核验证功能,定期审核群内成员真实身份并标注管理者及群内成员身份信息。

(二)发布所在微信群的相关制度守则。

(三)对不符合群成员资格的人员有权拒绝加入或移其出群。

(四)负有劝止不适宜的消息或讨论的职责。

(五)按照校友总会秘书处的要求管理微信群和发布相关消息。

(六)接受群内成员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微信群成员要求

(一)群成员应当秉持“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校训,弘扬“明德尚学、自强不息”的淮工精神,传承母校文化基因,展现良好淮工形象。

(二)请不要有违反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言论和活动。不得散布传播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言论。严格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三)请不要发表、转发或参与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信息和活动,不要利用微信群传播宗教。

(四)请不要发表或转发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和视频;请不要随意发表未经他人同意且带有个人隐私性质的内容和图片,泄露和侵犯他人隐私。

(五)请不要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虚假和负面信息。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图片、视频等内容负责。

(六)请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等不雅言行,应当相互尊重、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七)未经各分会允许请不要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推销、广告等行为。

(八)未经各分会允许请不要发布投票类信息,请不要有非法募捐行为。

(九)微信群的成员有义务保护其他成员的个人信息安全,请不要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微信群的官方通知应由群主发布,校友总会的通知应由总会工作人员发布,其他人非经授权请不要擅自发布官方通知。

第八条 违规处理

(一)如发现校友微信群出现违规情况,发现人应及时告知该微信群负责人及时处置。对于不听规劝者,群主有权移其出群。群成员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如校友微信群管理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或与校友总会要求不一致时,监管人有权提出警告,警告无效时,校友总会有权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和校友之家网站发布消息,暂停或终止该微信群的管理人员资格或微信群官方效力。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请不要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以校友微信群命名格式或群名称中出现“淮阴工学院、淮工、校友”等字样命名任何与淮阴工学院校友相关的微信群,如发现违规,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淮阴工学院校友总会仅在微信端建有官方校友群,未在其他平台建群。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淮阴工学院校友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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